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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省林业厅物价委员会公安厅工商行政

时间:2017-12-14 17:06:13

甘肃省林业厅、物价委员会、公安厅、工商行政

甘林资字[1990]第95号  1990年2月5日

各地(州、市)、县(市、区)林业处(局),物价处(委),公安处(局),工商行政管理局,经贸委(局、公司),各林业总场、白龙江林管局、小陇山林业局,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(站)、甘肃濒危野生动物繁育中心:

为了加强我省狩猎生产的管理,有计划、有组织地开展狩猎活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,从一九九○年起,在全省范围内实行《狩猎证》、《狩猎检查证》、《野生动物、猎物运输证》制度 ,并使用《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单》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《狩猎证》

《狩猎证》由省林业厅自然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局统一印制。凡在省内进行狩猎活动者,必须凭当地县(市、区)公安局核发的《持枪证》,带二张照片,到县(市、 区)林业局填写《狩猎证申请表》,待审定猎捕动物种类、数量、地点后,按规定标准预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、狩猎证工本费和手续费,方可领取《狩猎证》。

《狩猎证》使用期为四年,每年进行一次年检,并交纳检验费,以便掌握狩猎情况。

二、《狩猎检查证》

《狩猎检查证》是对猎捕、收购、运输等狩猎活动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的专用证件,它不仅对保证狩猎活动的正常开展起积极作用,同时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也起积极 作用。持《狩猎检查证》的人员,必须是作风正派、责任心强、坚持原则、工作大胆且具有一定业务水平的干部、职工,经县(市、区)林业、公安部门联合审查 后,由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发给证件。

三、《野生动物、猎物运输证》

凡运输野生动物、猎物、猎产品及成品,均须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《野生动物、猎物运输证》。

省内运输,须到地区(州、市)林业处(局)办理。

运往省外的,须到省林业厅自然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局办理。

地区(州、市)内运输,须到县(市、区)林业局办理。

没有《野生动物、猎物运输证》的,公路、铁路、民航等交通部门不得承运。

四、《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据单》和收费标准
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、*物价局、财政部濒办字[1988]8号《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的通知》,猎捕和经营野生动物及产品,应收取各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并开收据单。收费标准如下:

1.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

狩猎者在县(市、区)林业局办理狩猎证时,要预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,其标准为:

野猪每只20元;

狍鹿每只10元;

野鸡每只2元;

野兔、野鸽、沙鸡、石鸡每只1元;

外贸、供销、商业部门经营猎产品时,须向产地林业局交付经营总额的5%,作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。

今后凡从事捕捉、饲养野生动物者,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。

2.资源补偿费

凡违反有关规定乱捕滥猎,使野生动物资源受到破坏的,均要收取资源补偿费。收费标准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三倍收取。

3.进出口(省)管理费

凡经营进出口(省)野生动物或其产品、制成品的单位和个人,均由省林业厅自然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局审核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,并交纳进出口(省)管理费。 标准为:《国际公约》或*规定的一类保护动物其个体、产品及制成品的进出口价格的7%;二类保护动物的进出口价格的6%;其他经济动物、猎物、猎产品及 制成品的进出口价格的5%;人工驯化野生动物及产品、制成品,按以上收费标准分别递减1%。进出省的按以上收费标准分别递减2%。

4.工本费和手续费

狩猎证工本费和手续费合计10元。

以上各项收费(包括证明牌费)须按隶属关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《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》方准收费。

特此通知,请各地参照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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